原告: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原上海沪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白海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乐禄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清静,董事长。
原告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苏州乐禄光电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95元,由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负担920元,苏州乐禄光电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已执行)。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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