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尚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承春,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尚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承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尚宏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尚宏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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