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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尚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赖忠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尚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钟海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庭,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忠秋,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尚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忠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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