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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尚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彩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尚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力,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彩芹,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申请人上海尚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彩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彩芹银行存款51,7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尚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10,34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陆彩芹行存款51,7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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