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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维美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晓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敏,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维美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虎。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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