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晓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敏,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维美仕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虎。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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