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尧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华晓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际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凌进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红,女,1978年4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尧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际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尧勇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尧勇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40元,减半收取计161,220元,由原告上海尧勇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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