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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尧勇建材经营部与上海际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尧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华晓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际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凌进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红,女,1978年4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尧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际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尧勇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尧勇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40元,减半收取计161,220元,由原告上海尧勇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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