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尧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雷,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华,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坚茹,身份情况不详,联系地址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下营村庙山一组6号。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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