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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尧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尧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雷,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华,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坚茹,身份情况不详,联系地址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下营村庙山一组6号。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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