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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尹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要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尹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安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立鑫,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要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晓君。
  被告: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晓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尹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要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要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均不在普陀区,其中被告: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青浦区,但两被告实际经营地均在黄浦区,不属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要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被告要火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徐  慧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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