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层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欧洲工业园区庄邬公路XXX号206-A。
法定代表人:陈宝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水芳,女,195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赵志龙,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西区107号201室。
原告上海层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水芳、第三人赵志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层层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上海层层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肖东
书记员:何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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