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田腊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迎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益华。
原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启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7.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居奥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 蓉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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