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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居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周,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娣,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居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居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居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徐剑虹

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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