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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屋牛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泽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屋牛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泽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国炉与陈政纲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而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密切相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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