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屋牛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屋牛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屋牛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屋牛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屋牛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90.84元,合计人民币3,315.84元,由原告上海屋牛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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