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展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水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恋美家具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付新和。
被告:付新和,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付新发,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展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恋美家具厂、付新和、付新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展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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