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周庚林、王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松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庚林,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王小明,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庚林、被告王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庚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庚林的起诉。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于婷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