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松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庚林,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王小明,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庚林、被告王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庚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庚林的起诉。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于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