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展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温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丽琦,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智才,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清之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智才。
原告上海展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智才、上海清之澄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沪0117民初191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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