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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屠臻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四川铖悦食品有限公司、钟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屠臻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引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铖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元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英,女,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强,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
  原告上海屠臻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四川铖悦食品有限公司、钟英、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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