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山原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孔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勇、明天棋,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一炼康鑫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建康。
原告上海山原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一炼康鑫印染有限责任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山原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山原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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