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山寅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银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兵,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梅,女,汉族,1969年8月5日生,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王德华,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山寅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梅、王德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山寅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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