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怀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梅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君,董事长。
原告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日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俞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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