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屹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庙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良,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屹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屹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坤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东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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