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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屹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屹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光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国权,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上海屹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屹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姜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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