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屿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会。
原告上海屿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屿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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