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岩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菲,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月,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莉宇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曾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舟,女。
被告:福建中科国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兰。
被告:福州钦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进成。
被告: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闯。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舜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远,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国票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进成。
被告: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顾全。
原告上海岩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莉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科国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福州钦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福建国票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岩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中科国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钦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岩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中科国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钦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岩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中科国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钦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李国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