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岳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意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恒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施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杨立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羌燕明,男。
被告:杨立强,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上海岳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恒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10月14日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杨立强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上海岳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岳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8元,减半收取计4,369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89元,由原告上海岳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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