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岳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岳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世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卫东。
申请人上海岳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世典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世典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世典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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