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岳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坤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宏友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应天大街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汤修路,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上海岳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友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岳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岳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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