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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岳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岳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卜佳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柏松,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唐卫兵,男,1967年05月11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上海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岳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唐卫兵、上海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卫兵、上海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7,780.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卫兵、上海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7,780.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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