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峭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铁军。
原告上海峭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铁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峭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峭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峭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1.66元,由原告上海峭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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