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峰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赞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原告上海峰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峰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峰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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