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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峰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赞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原告上海峰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峰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峰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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