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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淳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朋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峰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晨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朋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亮,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峰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朋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峰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峰淳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峰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兆富

书记员:徐晔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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