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峰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鸣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纳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毛红,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峰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纳相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峰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峰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峰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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