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峰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
法定代表人:安红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海艇,男,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龚晓雨,女,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峰龙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海艇、龚晓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4月19日,原告上海峰龙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峰龙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峰龙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峰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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