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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峻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杰宇家具装饰有限公司、高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峻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能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宇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飞。
  被告:高飞,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上海峻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宇家具装饰有限公司、高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峻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峻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峻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峻峭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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