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峻溪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占云。
委托代理人伍助碧,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道钢,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可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华。
被告上海大可堂茶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峻溪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可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可堂茶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峻溪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上海峻溪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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