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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宝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林,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百味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金凡,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百味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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