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宝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林,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百味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曾金凡,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百味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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