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得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门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子,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崇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赖敏。
申请人上海得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崇文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97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崇文鞋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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