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浩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文彪,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远。
被告:周志远,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崔菊,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周志伟,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周黎翔,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李春梅,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贡物流有限公司、周志远、崔菊、周志伟、周黎翔、李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卫莲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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