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文彪,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乐塑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士贤。
被告:赵士贤,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茅伟,女,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海兵,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汤霞,女,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桐庐瀛顶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赵士贤。
被告:上海乐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士贤。
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乐塑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赵士贤、茅伟、张海兵、汤霞、桐庐瀛顶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乐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且表明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陈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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