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文彪,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为。
被告:李晨曦,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周勤,女,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永昌,男,1956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傅龙妹,女,195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陈忠岳,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肇鑫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晨曦。
被告:上海肇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新。
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晨曦、周勤、陈永昌、傅龙妹、陈忠岳、上海肇鑫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肇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以被告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改华
书记员:田春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