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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肇鑫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肇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文彪,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为。
  被告:李晨曦,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周勤,女,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永昌,男,1956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傅龙妹,女,195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陈忠岳,男,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肇鑫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晨曦。
  被告:上海肇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新。
  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晨曦、周勤、陈永昌、傅龙妹、陈忠岳、上海肇鑫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肇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以被告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改华

书记员:田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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