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崇明界西水产养殖场,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森,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男,1952年10月20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崇明界西水产养殖场诉被告陈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崇明界西水产养殖场于2018年11月1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崇明界西水产养殖场撤回起诉。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陈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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