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崔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徐善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柏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根深,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利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潘军民,职务不详。
被告:滕州市坚邦国际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连红燕,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崔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利滔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坚邦国际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肖 娜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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