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嵇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季敏,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卓维700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芳,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嵇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嵇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卓维700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嵇善公司申请再审称,其有证据证明卓维公司是认可上海锦宫火圣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宫火圣公司)租赁案涉房屋的,锦宫火圣公司实际使用案涉房屋不能视为嵇善公司存在转租的违约行为。二审判决认定嵇善公司存在转租的违约行为错误,应予撤销。嵇善公司提供了三份法律文书、《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付款通知、《餐厅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部分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综上,嵇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卓维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房屋不可转租,嵇善公司将案涉房屋予以转租,二审法院因此认定嵇善公司已经构成违约正确。嵇善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卓维公司对《餐厅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卓维公司从未同意和允许嵇善公司可以转租案涉房屋。卓维公司知道嵇善公司转租案涉房屋的情况后,马上提出了书面异议。卓维公司请求驳回嵇善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嵇善公司擅自将租赁房屋调换给相关企业使用的,卓维公司即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现嵇善公司对于案涉房屋由锦宫火圣公司使用并无异议,嵇善公司主张卓维公司同意和默许锦宫火圣公司实际使用租赁房屋,因卓维公司并不认可,且嵇善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二审法院认定嵇善公司将案涉房屋交由锦宫火圣公司使用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遂对卓维公司有关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等诉请予以支持,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综上,嵇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嵇善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兰芬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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