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嵩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桂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芳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戴伟平。
被告:陶美芳,女,195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戴伟平,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嵩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芳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陶美芳、戴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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