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上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李金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宇,男。
申请人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上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40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徽上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上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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