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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利伟,负责人。
  被申请人:陈旺海,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旺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417,23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嵩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湖州宏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旺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417,23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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