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根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露,女。
被告:上海阅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霞,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阅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受理,原告上海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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