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嵩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良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会琴,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居浩然,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远林,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嵩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嵩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54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开始,原、被告开始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箱包配件等产品,但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73,544元,原告向被告发送书面的对账单,并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款,被告虽认可尚欠诉请金额,但一直拖延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采购合同、送货单、送货单明细及统计表、增值税发票、电话录音等证据。
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尚欠原告73,544元货款未支付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73,54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嵩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3,544元。
如果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81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55元,合计诉讼费1,574.50元,由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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