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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巍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祥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巍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玉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祥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顺堂。
  原告上海巍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祥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巍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2018年8月28日《解除合同通知函》无效;2、判令被告履行《亚盛大厦经营管理合同书》;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21日签署《亚盛大厦经营管理合同书》,被告将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XXX号上海祥祺亚盛大厦租赁给原告,合同期限9年。合同约定了管理期限、保证金等,原告仅以被告公司名义与租户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由原告承担,故该合同名为委托管理,实为租赁合同,不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被告为全面控制资金,直接收取了应由原告收取的次承租人的租金,所有租户缴纳给被告的租金相应的民事责任均由原告承担,应当计入原告应缴纳的保底租金范围以内,因此原告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投入了装修,支付了200万元保证金、运营成本,但所有收入均由被告收取,应当支付给原告的物业管理费也未支付。在原告完成了所有租户的续约,签约了新租户以后,被告为占有原告的招商成果,于2018年8月28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解除《亚盛大厦经营管理合同书》。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均不存在,解除条件不成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祥祺集团有限公司就《亚盛大厦经营管理合同书》已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巍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该院已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该案,鉴于该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故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冯  旭

书记员:潘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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