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欣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雷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巍鸣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渊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斌,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雪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欣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上海巍鸣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欣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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