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川巷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汉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肇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立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群,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74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立宙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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